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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28章 内阁大臣第二更今天万字新书已开(第2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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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外,说句题外话,在眼下的1677年,英吉利虽然还没有近代意义上的《专利法》(三十年后纽科门发明蒸汽机时就有了),但是,如今的英国却已经有了颁布自1624年的《垄断法》。

所以朱树人刚才的话里,才会建议立法的负责部门将来去借鉴这部《垄断法》。

这东西已经问世五十年了,就是成文条例的形式,朱树人还从牛顿那儿借到过一套原本的读过,还在记忆中跟后世的法典做出了比对。

而《垄断法》和后来的英国《专利法》相比,几个最重要的差别点,就在于如今的《垄断法》,对于技术保护的有效期,似乎并不是20年,还可以更久,

而且是跟后世《着作权法》一类的法律类似,可以保护发明人终生,只要发明的人还活着,他就能一直独占该项技术。

换言之,如果一个人发明出某项技术时特别年轻,后续命还很长,远远超过20年,那他就赚到了,他们多吃很多年独食,至少吃到他死。

(注:但是英国历史上,17世纪晚期到18世纪早期,也因为这种制度,出现过很多发明了牛逼技术的工匠,因为怀璧其罪,经常保护满20年后还赖着不死,最后就莫名其妙死了。

英国人后来估计也考虑到这层因素,才在《专利法》颁布时,不管发明人活多久,都统一保护二十年。

相比之下,《着作权法》保护着作人终生加死后50年,就没那么大道德风险,毕竟着作权早期是针对文艺作品的,没那么大经济利益。

不会有人为了想要早几年请天下人免费白漂看金庸武侠小说,就嫌金庸命太长把他嘎了。

而除了保护期限外,1624年《垄断法》和后来《专利法》还有一个重大的区别,就在于对专利申请的技术公开程度的要求,有相当大的程度不同。

后世《专利法》是要求“充分公开”

的,就是确保保护到期后别人能山寨逆向你的发明。

但1624年《垄断法》要求还没那么高,只要你能造出样品,当众演示你们实现设计指标和功能,那么具体的技术细节和原理,是可以不公布充分的。

而大明如今借鉴《垄断法》,也存在着类似的考虑。

大明那么多生化环材配方领域的科技创新,如果为了专利保护而公开配方,那大明就亏了。

本来大明至少可以保密四五十年甚至更久,就跟可口可乐配方保密得一样久。

所以,大明的早期《垄断法》立法,也要搞成重实物实验审核、轻原理解释。

你能当众演示你做得到这个效果,就可以授权。

至于怎么做的,可以保留一点秘密。

(注:这样也会有弊端,那就是如果后来人发明出用别的原理实现同样的功能、但成本更低的办法。

但因为两者外在功能表现相似,而前者不用公布内部技术原理,这个后来的降本改良型发明人就可能得不到授权。

换言之,这样的法律对于鼓励人类从无到有、发明彻底全新功能的产品是非常有激励效果的,但是对于鼓励人类去发明‘已有产品的低成本改进型’是非常不利的。

只是如今大明还没到争取工业化降成本为主要矛盾的时代,也没多少“降本增效型发明”

,所以可以两害相权取其轻。

至于将来《垄断法》与时俱进向《专利法》转变,那起码是几十年之后的事儿了,先让大明把朱树人本人开挂带来的红利吃干抹净利益最大化再说。

……

定下了花三到五年慢慢边学边立《垄断法》,然后再花三五年把《大明民律》初步立完的时间表。

最后再花若干年把《大明刑律》和《大明行政律》补足、彻底废除旧《大明律》,那估计整个时间周期,就要奔着20年去了。

20年后是什么情况?朱树人如今53,如果他能再活20年,那都73了——连孔夫子都是活到73就没了,这已经是圣人的寿命。

所以,朱树人很清楚,他为“大明的第三个七年计划”

定下的全面修律、与时俱进,是肯定不能在七年内完成的,要拖堂。

所以后续也没必要想什么“第四个七年计划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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